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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有问题的授权委托书竞标,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赔37.5万


上诉人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兆生公司)因与上诉人陕西兆意帷幄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兆意公司)、被上诉人马某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712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

 

东莞兆生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陕01知民初7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2.依法改判(2019)陕01知民初7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陕西兆意公司与马某共同向东莞兆生公司赔偿人民币2530000元;3.依法改判(2019)陕01知民初7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陕西兆意公司与马某共同向东莞兆生公司支付律师费30000元、差旅费10000元;4.依法判令陕西兆意公司与马某共同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5.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陕西兆意公司与马某负担。

事实与理由:

1.马某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者身份,一审对此认定错误。陕西兆意公司仅提供自行制作的聘书,未提交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发放记录等证据,且聘书显示马某入职时间在第一次投标之后,马某亦未举证证明系陕西兆意公司员工,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陕西兆意公司和马某提交的证据显示马某承担了相关费用的份额,支付了相关款项,并在录音中提到系与陕西兆意公司以合作方式投标,知悉且参与私刻公章及伪造授权书,表示愿承担经济赔偿,均能够证明马某系经营者而非陕西兆意公司员工。

2.东莞兆生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品牌在家具行业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本案所涉两次项目金额巨大,陕西兆意公司与马某私刻其公章并伪造授权书的行为存在恶意,结合录音证据马某承认第二个项目所获利润为200万元,故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认定不当。

3.一审判决作出前,东莞兆生公司已支付律师费30000元、差旅费5000元,根据法律规定上述费用系合理开支,且酌定上述费用与法有悖,应当全额支持。

4.陕西兆意公司与马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无可置疑,给东莞兆生公司造成不利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在全国性报刊上公开赔礼道歉。

5.恳请法院对陕西兆意公司和马某私刻公章及伪造投标授权书的行为依法调查,并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陕西兆意公司、马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这样判决

一、陕西兆意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东莞兆生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元。

二、陕西兆意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东莞兆生公司律师费2万元。

三、驳回东莞兆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陕西兆意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60元,由东莞兆生公司负担17360元,由陕西兆意公司负担10000元。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1年1月二审审理认为

本案中,东莞兆生公司自1996年注册成立以来,先后完成了“兆生家具”、“saosen”、“atwork”商标的注册,并通过长期经营活动使其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承载了一定的商誉,具有指向商品服务来源与质量承诺的功能,能够认定该企业名称及注册商标在家具生产及销售领域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陕西兆意公司作为从事家具的生产、销售、设计、安装等相关业务的经营者,与东莞兆生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判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需要考量是否形成有权代理的表象,以及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善意且无过失。

本案中,两份“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虽加盖有东莞兆生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但陕西兆意公司仍应当对其主观善意且无过失承担举证责任。陕西兆意公司并无证据证明涉案的两份授权书来源,也表示未与东莞兆生公司对此授权进行核实,另外陕西投标兆意公司也无证据证明在涉案招活动之前,其与东莞兆生公司或东莞兆生公司工作人员还存类似或其他经济往来,故难以认定陕西兆意公司在接收涉案授权书从事招投标时主观上存在善意且无过失,其以东莞兆生公司员工给其提供授权书构成表见代理,并非擅自使用授权书参与招投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陕西兆意公司也无证据证明与东莞兆生公司系合作关系,陕西兆意公司该上诉理由亦不成立。

陕西兆意公司上诉时表示提供东莞兆生公司及其他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并在合同附件中使用标有东莞兆生公司商标和企业名称的《品质保障书》《售后服务书》意在显示其公司实力,该行为具有以东莞兆生公司商誉为背书,使招标单位对两者之间产生特定联系,从而获得交易机会之意。作为招标单位在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及最终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虽知晓存在陕西兆意公司和东莞兆生公司两个经营主体,但基于陕西兆意公司擅自从事了上述行为,使招标单位对东莞兆生公司的商业信赖传达至陕西兆意公司,产生对陕西兆意公司与东莞兆生公司之间存在较强关联关系的误认,从而确定陕西兆意公司为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故陕西兆意公司的上述行为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赔偿数额,因东莞兆生公司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及陕西兆意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中标家具合同的价款金额、合同费用组成、家具产品的价格以及侵权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等因素,酌情认定陕西兆意公司赔偿东莞兆生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对东莞兆生公司主张的一审律师费,根据律师费收费标准、案件复杂程度、本案律师工作量、本案的判赔金额等因素酌情确定为2万元,均在自由裁量范围内,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东莞兆生公司因此次维权,先后数次前往西安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差旅费属于维权合理开支,本院酌情认定为5000元。东莞兆生公司要求陕西兆意公司赔礼道歉,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其因陕西兆意公司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的商誉损失,故该请求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

对于马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陕西兆意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力大与东莞兆生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力,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系陕西兆意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正确。
   就东莞兆生公司所称陕西兆意公司、马某告存在私刻公章、伪签其法定代表人姓名的行为,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一审法院对此未与调查亦无不妥。

综上所述,东莞兆生公司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不当,但认定陕西兆意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果正确。陕西兆意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审终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维持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7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撤销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1知民初7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陕西兆意帷幄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差旅费5000元;

四、驳回东莞市兆生家具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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